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2332942
大小:1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3-26
《地面设施管理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地面设施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面工程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维护运河矿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运河矿内地面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地面机电安装、技术改造、地面绿化美化等工程。第二节地面工程管理机构第三条为加强地面工程的管理,矿成立地面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经营助理任副组长,企管、劳资、政工、工会、审计、财务、矿办、科技信息中心、后勤科、采购科、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矿地面工程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企管办。第四条地面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1)负责全矿地面工程的申请、方案的确定、审批等工作。(2)
2、负责地面工程预算、招标工作。(3)负责工程材料的计划提报及购买。(4)负责地面工程的监督、协调工作。(5)负责地面工程款手续的办理。第三节工程项目的申请第五条地面工程由企管办统一规划,各单位确实需要施工或改造的工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及初步方案,经审批后交企管办统一安排。第六条采区办公楼、行政办公楼的土建装修装饰、维修由矿长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及初步方案,按程序审批。第七条矿水、电、暖工程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科统一提出申请及初步方案,按程序审批。第八条地面机电安装及技术改造工程由机电科统一提出安装及改造申请、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按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工业电
3、视监控、有线电视、考勤系统、通讯、计算机等工程的安装、改造由科技信息中心统一提出申请、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按程序审批。第十条地面文化建设方面的工程施工、改造由政工科统一提出申请及初步方案,按程序审批。第十一条其他工程由业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办理或矿领导临时安排有关部门经办。第十二条在危及安全或牵涉职工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由矿长审批。第十三条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本单位自行处理,不准申请外委施工。第四节工程的预算和招标管理第十四条审批后的工程项目由企管办工程预算员编制工程预算,交经营助理、矿长审批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或议标。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需要正规设计,经矿长批
4、准后,由企管办组织招标或议价的形式联系外委设计,设计方必须出具正规的设计方案及图纸。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执行或双方协议。第十六条审批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后勤科装修队进行施工,装修队无能力施工的,由企管办根据工程大小组织招标或议标。第十七条外委的工程由企管办依据矿长审批的项目和预算制作标书,选择不少于3家具有施工资质的队伍进行招标。第十八条工程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以集团公司企划部、审计部为主进行招标,矿有关部门配合,50万元以内的,可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标。第五节工程施工、验收、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内部施工的工程,由后勤科装修队技术员进行提报材料计划,经审批后由物资采购科统一购买。第二
5、十条后勤科装修队施工的项目由企管办开具派工单,装修队按照技术要求或图纸进行施工。第二十一条外委工程只承包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由招标确定费用金额。主要材料由企管办提报计划经审批后,由物资采购科进行购买。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必须经地面工程管理小组认可,共同议价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地面工程质量验收,执行矿下发的《地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六节工程结算管理第二十四条内部装修队施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劳动人事教育科依据验收报告,按装修队内部经济责任制每月进行1次人工费结算;材料费由企管办根据工程量结算,并交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实发数计算节支,并
6、转交劳动人事教育科进行工资核算。第二十五条外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企管办依据合同签订的结算方式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结算,经企管、审计、分管矿长、经营助理、矿长审批后,由施工方开具发票到财务科按一定程序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质保期满后,经地面工程管理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支付质保金。第二十七条外委工程款项的支付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七节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申请的工程,一律不允许施工,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给矿造成损失的,经矿分析后再处理。第二十九条不按有关规定报材料计划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第三十条施工单位
7、不按矿方设计及合同要求施工的,矿方有权制止其继续施工,并对其处罚500~10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矿必须文明施工,否则对其处罚50~200元/次。第三十二条企管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不参加验收者,处罚50元/次。第三十三条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或议标,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结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八节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地面设施管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