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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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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
2、必须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五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六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七条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
3、具。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自行检验的,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或者校验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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