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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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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届满是否丧失实体权利摘要: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届满时,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本身因此而消灭。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时效届满是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关键字: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在法律概念中,届满指的是各种法定的期限到期,或者是指某种约定的期限到达,例如合同、协议之类。而在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当事人是否会丧失实体权利呢?本文,我们即对民事诉讼时效与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当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当事人是否还具有实体权利。2002年的5月,某幼儿园的7岁小女孩陈某在一次体育课的自由活动中,由
2、于教师没有看护到位,不慎从滑梯的高处跌落到地面,右手的三根手指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教师立即将孩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孩子的家人。后來,幼儿园还支付了陈某在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以及营养费、家长的误工费用等,幼儿园的领导还亲自向陈某的家人表达歉意。在陈某出院后,幼儿园还多次组织领导和教师前去探與,并指派专人为陈某补习住院期间落下的功课。鉴丁幼儿园方的积极表现,陈某的家人表示较为满意,虽然陈某的右手在经过治疗后遗留下较为明显的残疾,但也并没有对幼儿园方进行责任的追究。但是,在10年之后的2012年,陈某即将参加中招考试,她的家长希望她报考一所美术院校。但在参加该
3、校的体检时,校方发现陈某的右手有较明显的残疾,最终认定她没有资格报考该校。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陈某的家长将女儿10年前就读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要幼儿园方要进行经济赔偿。分析木案的案情,涉及到了民法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和实体权利问题。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权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属丁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届满不消灭实
4、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屈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便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来保护口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以下几种:第一种,短期诉讼,时效1年,只适用于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当事人寄存的财物被损毁等情况;第二种,一般诉讼,时效2年,适用于一些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种,长期诉讼,时效20年,从当事人得知自身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但超
5、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制度还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中断,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呈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Z后,有特殊情况的。在木案例中,陈某在幼儿园中受伤害己经是10年之前的事情,而在她受伤之后,因为幼儿园方已经及时的通知了她的家人,所以她的家人作为监护人,在当时即已得知所有情况,以及了解到陈某的权利被侵害。所以,通过对具体案情的分析,我们认为,该案的实际案情适用的诉讼时效
6、应该为一年,即为短期诉讼。而本案的具体诉讼时效应当从家长得知陈某受伤时的时间开始计算,即从2002年的5月开始。但是,陈某的家人2002年的时候并没有向幼儿园提出异议,要求其进行赔偿的。所以,当时间到了2003年的5月,诉讼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本案的案情也十分清晰明确,并没有出现任何需要对诉讼时效进行中止或者中断的理由,或者具有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所以,人民法院便无法再保障陈某的赔偿权利。但是,虽然诉讼时效已经屈满,陈某已经完全丧失诉讼的权利,但其自身的实体权利却是依然存在的。所以,陈某可以继续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陈某及
7、其家人可以继续选择起诉幼儿园,但是,考虑到实际案情,人民法院最终只能判陈某及其家人败诉。当然,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本身因此而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尽管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但仍可向加害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如果加害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受偿权利;如果加害人不愿意履行,则不能强制其赔偿。所以说,陈某及其家人在失去诉讼权利Z后,依然可以继续向幼儿园提出赔偿的耍求。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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