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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党办发﹝2008﹞46号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请2008年8月5日县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7日44/44石党办发﹝2008﹞46号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
2、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请2008年8月5日县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7日44/44石党办发﹝2008﹞46号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请2008年8月5日县委常委会审定
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7日44/44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产业招商、大项目招商”战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石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渠道,引进重大招商项目落户石城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中重大招商项目是指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按《石城县招商引资工作规程》的流程操作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
4、小水电、采矿、沙场、石场、砖厂、竹木加工等大量消耗资源型项目除外)。第四条重大招商项目成功落户我县,按实际进资额分段计算奖金,具体标准如下: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1亿元-0.3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50万美元-100万美元部分,按0.5‰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0.5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100万美元-300万美元部分,按1‰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1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部分,按1.5‰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部分,按2
5、‰奖励;44/44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2.5‰奖励。实际进资达上述计奖段后,按对应标准进行计奖。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内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或现汇进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的引进人,除按第四条给予经济奖励外,给予下列其中一项奖励:1、引进人系社会人员,可为其本人或亲属解决一个非公务员管理(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解决对象必须符合国家人事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2、引进人系本县单位干部职工,且符合工作调动相关条件,可为其本人解决工作调动;3、引进
6、人系本县单位干部职工,且符合干部任用条件,可优先提拔重用。第六条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实行申报制,由项目引进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项目引进人身份证复印件;2、所引进项目投资客商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现汇进资验资报告复印件;4、固定资产投资详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凭证;5、所引进企业出具的证明引进人情况的函。第七条44/44同一项目由多人共同引进,只限其中一位引进人填写《申报表》,除按第六条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所有引进人共同签字的项目引进情况和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第八条按第五条申报奖励的引进人除按第六条提供相关材料外,还
7、必须提供个人简历及个人思想工作总结。第九条同一项目可根据实际进资进度分多次申报经济奖励,但同一项目只限一名引进人在项目进资达第五条要求后,按第五条规定申报一次其他奖励。第十条县招商局负责受理奖励申报,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额或现汇进资额,负责核定奖金额报请县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门会同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引进人按第五条申报其他奖励的考核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奖金的筹措,并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奖金额拨付奖金。第十三条每年6月、12月项目引进人申报奖励,每年7月、次年1月兑
8、现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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