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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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四年六月十日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

2、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国资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办法依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国资机构提出申请。 

3、 (二)国资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国资机构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国资机构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或者决定后,由国资机构通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4、等工作。  第七条非股份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国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以按市场通行方法测算的价值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参考依据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向国资机构报告,经国资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资机构对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聘请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提出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及财务顾问报告。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由省国

5、资机构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评估核准价值超过3,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超过10,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  (三)省政府特别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国资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国资机构根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

6、需要,可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受让一方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应当及时向企业职工通报。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出具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未经国资机构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

7、时剥离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由国资机构授权其他国有企业代管或者委托受让的一方代管,也可以留在企业由受让的一方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因改制重组和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无偿划转、非整体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折价入股)、提供担保、委托运营、租赁等资产处置行为,参照本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所列资产处置行为,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审批:  (一)账面原值不超过50万元的非整体性单项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处

8、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省国资机构备案;  (二)同一授权经营的资产营运主体或者投资主体、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的内部资产划转,账面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由被授权企业自行审批,报省国资机构备案;  (三)评估核准价值超过3,000万元的资产出售、置换、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折价入股或者债务重组等,由省国资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本企业债务提供资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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