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四编 限制物权--担保物权 第四章 留置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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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述第二节留置权的发生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第四节留置权的实行第五节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第一节留置权概述一、留置权的概念若从学理的角度看,所谓的“留置”,是指对于物的移转请求予以拒绝而继续占有。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得将占有他人的动产留置以担保债权的履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将留置物以法定程序处分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性质是指留置

2、权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问题,各国法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是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性,有的则认为其为担保物权而具有物权性。1将留置权视为债权效力的立法例。2将留置权视为物权效力的立法例。三、留置权的种类(一)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区别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渊源不同。2成立要件不同。3适用规范不同。(二)一般法上的留置权与特别法上的留置权一般法上的留置权是指根据民事一般法(民法典)所产生的留置权,特别法上的留置权是指根据民法的特别法所产生的留置权,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了修船人、造船人(债

3、权人)就修船费与造船费对于船舶的留置权。四、留置权的特性(一)留置权具有法定性(二)留置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产生的物权1留置权在自己的物上不可能发生,因此,只能发生在他人之物上。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3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①从属性;②不可分性;③物上代位性。五、留置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2实行上不同。3标的物不同。(二)留置权与法定优先权的区别1是否占有标的物不同。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意味着留置权的消灭;而法定优先权不需要占有标的物。2标的物不同。留置

4、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而且必须特定;而优先权的标的物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成为优先权的标的。但是,留置权与法定优先权在实践中往往发生冲突,这时效力应如何确定?如果法律有规定者,依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法定优先权。返回第二节留置权的发生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2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3须债权人占有动产。4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具有可

5、转让性。5债权人对他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1债权是由该物自身产生的。这种债权与物的牵连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在无因管理中,因标的物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②因为标的物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的,这种情况是指纯粹的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3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合同关系之中。(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生。2对动产的留

6、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债务人所为的指示相违背。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当事人的约定相违背。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返回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第83条有专门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与质权相同,在此不再赘述。二、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对标的物的留置权。2孳息的收取权。3我国《物权法》第235条规

7、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费用偿还请求权5将留置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一并转移的权利。6拍卖、变卖权与优先受偿权。(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2不得任意处分留置物的义务。①不得任意出租;②不得以留置物设定担保;③留置权人不得任意使用留置物。在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仅得为保存留置物而使用之,即仅仅得为保存利用之。不得为收益目的而利用或者使用留置物。3留置物的返还义务。三、留置权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一)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1对留置物的处分权。2对留置物

8、的返还请求权。(二)义务1费用偿还义务。2不干预留置权人对物的占有及拍卖、变卖与优先受偿的权利之义务。返回第四节留置权的实行一、留置权实行的概述1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作用不同。在其他担保物权,债务人迟延履行构成担保物权实行的要件,即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以满足债权;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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