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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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金

2、额(万元)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情况证件号码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

3、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

4、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董事会)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理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6、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条 股东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成员为三至十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7、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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