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洁肤液(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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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幼儿洁肤液(征求意见稿)  婴幼儿洁肤液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发布2019-X-XX发布2019-X-XX实施ICS分类号T/STHZP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STHZP00XX-2019T/STHZP00XX—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2019年X月首次发布。  1婴幼儿洁肤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洁肤液的要求、试验方法

2、、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水、添加剂配制而成,具有清洁、护理婴幼儿皮肤的婴幼儿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13173.2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GB/T22731日用香精GB23350限制商

3、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xx】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xx】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及载体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不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3.2原料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  3.3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

4、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指标名称指标要求感官指标外观与规定相符合色泽符合规定色泽2气味符合规定气味理化指标pH值(25℃)a4.0~9.0总活性物/%≥1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耐热(45±1)?C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变味等异常现象,能正常使用(多层除外)耐寒(-10±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变味等异常现象,能正常使用(多层除外)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限值菌落总数/(CFU/g)≤5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耐热大肠菌群/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g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

5、菌/g不得检出有害物质限值汞/(mg/kg)≤1铅/(mg/kg)≤10砷/(mg/kg)≤2镉/(mg/kg)≤5石棉b不得检出甲醇/(mg/kg)c≤2000二噁烷/(mg/kg)d≤30注a纯油基质或油包水(W/O)体系免于测试pH。  注b配方中含滑石粉需检测此项。  注c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时,需检测此项指标。  注d配方中含有以环氧乙烷为原料的成分,需检测此项指标。  3.4定量包装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xx】第75号规定。  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采用目测、鼻嗅评定。  4.

6、2理化指标4.2.1pH值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4.2.2总活性物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13173.2-2000中8.1的规定进行。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或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3物含量按GB/T9985-2000附录A的A1测定。  4.2.3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4.2.3.1试剂及材料a)蒸馏水或去离子水b)纱布100mm×100mm所用仪器和材料在紫外灯下应无荧光现象4.2.3.2仪器和设备a)紫外灯波长254mm和365mm,具有保护眼

7、睛的装置。  b)平底中午质量约1.0kg,底面积约0.01㎡。  c)玻璃表面皿。  b)玻璃板表面平滑150mm×150mm4.2.3.3操作程序4.2.3.3.1将试样置于紫外灯下检测是否有荧光现象,若试样在紫外灯下无荧光现象,则判定无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4.2.3.3.2若试样有荧光现象,则重新抽取试样2片,重叠平铺与玻璃板上,将一块纱布置于试样上方中心位置,再抽取2片试样依次盖在纱布上方,确保纱布全部被覆盖即可,然后在试样的上方依次放置一块玻璃板和一个平底重物,加压5min后,取出纱布,将纱布平均折成四层放在玻璃表面皿上,每个试样进行

8、两次平行试验。  4.2.3.3.3按照(4.2.3.3.2)进行空白试验,试样用4块经蒸馏水完全润湿的纱布代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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