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局干部休假请假管理规定.doc

城乡规划局干部休假请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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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局干部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实行干部休假请假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安排好干部的休假请假,对于促进干部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积极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局系统干部休假请假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婚、产假、探亲假、事假、病假        (一)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时间为: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

2、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干部职工年休假,一般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应在休假审批表上说明。        3、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        (二)婚、产假        1、干部职工结婚,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审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具备晚婚假,

3、总婚假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女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假期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一个月。        3、女同志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者给产假42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产假按事假对待。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同志,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

4、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结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5、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报告,并附三等甲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3、患有抑郁症、精神病者,如在

6、家休养,请假时除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外,其亲属要将监管责任书一并递交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一)县(处)级休假请假须报局长批准。        (二)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局属二级机构正职领导请假,2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3日以上经主管副局长、主管人事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属各级正职离开**一律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三)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二级机构副职领导请假,需写出请假报告,2日内由科(室),二级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7、,3日内报主管副局长批准,4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四)机关、二级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请事假,2日内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5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病假报局长批准。        三、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

8、、《劳动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办文〔xx〕61号)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二)全局干部职工各类假期批准后,须将请(休)假报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出现"口头"请假、批假现象。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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