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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南大学字〔2015〕23号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全校有关单位: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9月11日主题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2015年9月11日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2015年9月修订)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
2、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
3、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0元、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学校确定相应等级。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学校根据下
4、达指标,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按照学生比例,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分配名额。第五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院的评审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
5、生班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评审工作。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个人申报、学校等额评选、教育部审批。第八条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第九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一)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1.一学年
6、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前10%,90%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成绩在88分以上的。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二)一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10%至30%,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方面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本校或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范围内
7、产生较大影响。2.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正刊,第一、二作者)。3.在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学科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三等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获得者。4.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主持人,其项目经过中期验收合格,且被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展示。5.获得全国优秀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或被国内主要媒体报道转载、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社团活动组织者。6.经我校认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竞赛中,个人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8、,团体竞赛中三等奖以上前两名的获得者。省级个人比赛中第一名获得者,团体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前两名获得者。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全国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8.在校期间,获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并通过学院认定的。9.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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