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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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阿里巴巴创业2012-02-23专题:江苏打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和《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劳社发〔2009〕76号、淮财社〔2009〕24号),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工程,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引导城乡居民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淮安市清河区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我区创业资金的使

2、用范围仅限于清河本辖区。  第三条创业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培训基地扶持、初次创业租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型城市创建、跟踪扶持服务等工作补贴和奖励,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区财政每年度安排的创业资金规模为50万元,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孵化工程目标、实际成效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统筹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实效、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大力扶持创业者自主创业,切实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3、,即区级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用于对初次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先进奖励;讲究实效:加强创业培训,做好创业跟踪指导,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型街道等创业载体;配套使用:在创业项目的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创建上以及创业典型的宣传等方面,应积极向上争取省、市创业引导资金。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初次创业租金补贴。积极创造条件,降低市民创业成本。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并符合鼓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给予2000-10000元的初次创

4、业租金补贴,该项费用从区创业资金中据实列支。根据淮政发〔2008〕60号规定,只要是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二)创业先进奖励。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自主创业者成功创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带动多人以上就业及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授予创业示范点、创业典型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个人奖励额度为800-2000

5、元,企业奖励额度为5000-10000元,具体名额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对实施创业孵化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2000-3000元。该项费用从区创业资金中据实列支。123上一页下一页(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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