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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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执政党能否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存在的缺陷比较大,不能适应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瓶颈问题,在目前我国所处的环境之下,既有强烈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需要,也有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和条件,并不是理论界的杞人忧天或无病呻吟。从理论上讲,任何的制度都是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创设制度的人本身是不完善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我们这样说不意味着要人们放弃对制度进行

2、完善的追求,也不是要否认同一类型制度之间的可比性。仅仅意在使人们明白,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劳永逸之事,一项制度的优越、合理只是在特定的时间、背景而言的;一项制度存在的缺陷也不可能是全面的,而是和其他同类型制度的优越之处相比较而言的。宪法监督的范围,就是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力指向的具体目标。宪法监督的对象是“违宪”,作为违宪的表现形式有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法规的违宪和行为的违宪。在这里,法律、法规违宪撇开不说,针对行为违宪作论述。我国在这一方面存在着一个分歧,那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采取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发生违宪?执政党能否成

3、为宪法监督的对象?4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居于执政党和领导核心的地位,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政治上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便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享有宪法监督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政治上的被领导者能否监督其政治上的领导者的中国共产党,能否将中国共产党纳入到宪法监督的对象之中,自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问题,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主张。持肯定主张的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采取的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二者之间在政治上也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是工人

4、阶级的先锋队组织,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那么,作为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能够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因为中国共产党也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集中体现或代表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有些党员,特别是有些党组织的领导人,由于种种原因,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有发生。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权机关,但由于对党的领导作了不恰当的理解,党的组织并没有完全退出对具体国家事务的管理,形成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状况,使党组织逐步国家机关化了,国家

5、机关只是党组织的执行部门而已。4中国共产党的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虽然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党的活动范围,但却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否则就属于违宪,拥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对象。理由是: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对由其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党的组织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将中国

6、共产党纳入其宪法监督的范围;宪法第5条规定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是一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国家要坚决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从中并不能得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的结论。更何况,宪法规定的是“追究”而不是“监督”。如果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监督中国共产党,等于是认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对党组织制定的文件、做出的决议,即使其中有错误,甚至是违宪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直接加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而只能提出批评建议,建议党的组织自己进行纠正。我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领

7、导核心,也应当受到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并不能将其排除在宪法监督之外。如果我们否认应对中国共产党4遵守宪法情况进行监督,实质上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可以不受宪法的约束,可以超越于宪法之上。如果是这样的话,不仅宪法的最高权威不能实现,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会成为空文。从否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应成为宪法监督对象的学者主张来看,根本上是混淆了工作监督和宪法监督的界限。另外,试想一想,社会团体都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来结成的,但社会团体都要受到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因为社会团体不是由宪法监督

8、机关组织的而放弃对其活动的合宪性进行监督。话又说回来,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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