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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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三)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作者: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前两篇对商标确权程序屮利害关系人认定的一般问题和各种在先权利(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问题作了概述,本文就确权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认定的一些程序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1、确定利害关系的时间点换言之,认定利害关系的有无,是以系争商标中请注册时,还是争议发生时为准。就后一个问题,是指利害关系的确定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时,还是该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为时间基准。现行审理标准明确,是否为利

2、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屮请时为准。但丁•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2014年商标法修改,关丁•异议和无效宣告的主体问题上都作了一定的修改,在主体资格问题上带来了新旧法衔接的问题,本文结合商标确权实践的实际,对相关问题一并进行说明。⑴程序启动时应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是确定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标准乞一,故在申请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是程序启动的必备要件之一。在具休工作程序屮,异议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提出后都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内容Z—就是确定当事人适格。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第(三)项、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后果是相关异议、评审申请不予受理。这就耍求在捉出异议和无效宣告时,巾请人与在先权利Z间的利害关系应该是现实的。相关案件如第3014667号图形商标争议案,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法院判决撤销了评审裁定,理由是,虽然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由向商评委申请争议裁定,商评委也作出了裁定。但是,本案中引证商标早在2005年9月21口就已经转让至其他公司名下,

4、而申请人向商评委捉起争议商标撤销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1刀31日,即中请人在提起本案争议裁定之时,就己经不再是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因此,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对其申请予以驳回①。实践中,也有案件对利害关系的时间要求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第3962005号“科比KB-KOBE9商标异议复审案中,被异议商标屮请注册T2004,异议人耐克公司提交了2007年科比.布莱恩特与耐克国际公司Z间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但法院对此未予采信,认为鉴于耐克国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对于

5、被界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或为相关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故其不具冇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撤销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②。笔者认为,系争商标屮请注册这一时间点在确权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程序启动而言,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更应该考虑的因素,耍求在系争商标中请注册时即具冇利害关系显然限制了对在先权益的处置,对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过于严苛。⑵程序启动时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但凶法律修改在案件审理吋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宜认定为适格当事人这一情形突出表现在2014年商标法修改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新法关于依据在先

6、申请或注册商标对在后商标捉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包括了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较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仅规定了权利人,范围明显扩大。涉及利害关系人依据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对在后商标提出争议的情形,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已经通过形式审查而在实质审理阶段发现不是权利人而是利害关系人的,按照相关程序问题可以适用新法的精神,从冇利于捉高案件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应该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捉出的申请。⑶因法律修改导致程序启动时具备当事人资格,但在案件审理时不具备利害关系的,仍应认定具备当事人资格这一情形与前

7、一情形正好相反,突出表现在2014年商标法修改后的异议程序小。按照“程序从新”的处理原则,对于新法施行后新提岀的异议申请,无疑要按照新法关于异议理由和主体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新法施行前提出异议,新法施行后作出决定、巾请复审、作出复审决定或者提起诉讼的,鉴于在提出界议巾请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耍件的,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角度出发,即使按照新法的规定有关当事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其所涉及的案件也应继续审理,不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其请求或者终止案件审理。此-•精神也明确体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

8、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⑷案件审理时与案件不具备利害关系的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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