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标准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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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工地标准化实施细则(草案初稿)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12驻地建设标准化22.1一般规定22.2驻地选址22.3驻地建设22.4办公和生活用房要求22.4办公和生活用房要求42.5其他要求83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化123.1一般规定123.2试验室面积及检测设备配置要求123.3试验仪器、设备安装143.4人员配置153.5办公室布置153.6样品管理153.7其他要求154施工场地建设标准化164.1一般规定164.2沥青混凝土拌和站184.3水泥混凝土拌和站214.3水泥混凝土拌和站224.4钢筋加工场23

2、4.5预制梁场254.6小型构件预制场284.7施工材料存放场285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化325.1一般规定325.2临时用电325.3施工便道便桥336改扩建工程工地标准化356.1一般规定356.2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376.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376.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387文明施工397.1一般规定397.2路基工程397.2路基工程407.3路面工程407.4桥涵工程407.4桥涵工程417.5隧道工程417.6附属工程421总则1.1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参建人员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

3、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工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1.2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1.3本《细则》适用用于浙江省所有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地标准化管理,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1.4工地建设应满足安全、环保、实用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1.5工地建设应坚持按照选址、规划、制定方案、审批及核备、建设等程序组织实施。工地建设临时用地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4、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复垦,并验收合格。1.6工地建设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1.7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工程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情况开展规划,做到“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实施。1.8工地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化、施工场地建设标准化、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扩建工程工地标准化、文明施工六方面内容。主要参照浙江省交通厅[2000]519号文件关于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管理指导意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5、(浙交[2008]167号),《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2驻地建设标准化2.1一般规定2.1.1驻地建设一般包括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单位驻地、施工单位驻地的建设。2.1.2驻地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改善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生产、生活环境。2.1.3驻地建设应因地制宜,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理。2.2驻地选址2.2.1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

6、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2.2.2应满足安全、实用、环保的要求,以工作方便为原则,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通电、通水、通讯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2.2.3用地合法,周围无塌方、滑坡、落石、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无高频、高压电源及其他污染源。2.2.4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不得占用规划的取、弃土场。2.3驻地建设2.3.1可自建或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应坚固、安全、实用、美观,并满足工作、生活需求。自建房屋最低标准为活动板房,建设宜选用阻燃材料,搭建不超过两层,每组最多不超过10栋,组与

7、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m,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4m,房间净高不低于2.6m。为节约资源,建设单位宜尽早规划、建设后期运营管理中心,并尽可能利用运营管理中心作为项目建设的驻地。2.3.2宜为独立式庭院,四周设有围墙,有固定出入口,出入口设置保卫人员。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铭牌。2.3.3路基土建、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一般应在3000~600m2m2,场地占地面积不宜少于800平方米m2;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2.3.4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积聚停放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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