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PPP的10大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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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式PPP的10大痛点【招商引资内参导言】PPP的确很火。近日,第三批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已经启动。截至3月末,入库项目多达7721个,并且总量持续上升,总规模超过8万亿。但繁华背后是忧患实际的签约率仅为4.8%,不足5%,落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何在中央地方齐心力推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迟迟不敢出手?PPP项目的签约情况为何不尽人意?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著名经济学家管清友的文章,他通过研究和调研,梳理出制约PPP发展的十大难题及建议。【招商引资内参正文】第一痛点:主管机构交叉重叠第二痛点: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冲

2、突第三痛点:地方政府信用缺位第四痛点: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到位第五痛点:用地政策尚未明确第六痛点:收益偏低第七痛点:融资渠道不通畅第八痛点:监管滞后问题频发第九痛点:缺乏专业人才和中介服务机构第十痛点:退出机制不畅一、中国式PPP的10大痛点第一痛点:主管机构交叉重叠中国特色的九龙治水之困在PPP工作中体现的尤为突出:管项目的发改委,管财政的财政部,管城市建设的住建部,管银行的银监会,PPP涉及的部门众多,但谁是PPP的第一主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财政部和发改委之间存在较大的权责重叠,甚至有发改委的官员公开指责财政部建立一套PPP决策审批机制是“严重的资源浪费

3、”。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反映一个管项目一个管资金哪个都绕不开,而且双方在推广PPP的思路上还是有明显区别:财政部注重“稳”,发改委注重“推”。财政部的第一职责是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出发点是严控PPP项目的质量,避免地方政府包装假的PPP项目,当成化解地方债务问题的工具。而发改委的第一职责是宏观经济管理,当前形势下的第一要务是“稳增长”。这导致发改委较为关注PPP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规模推广运用PPP。两个部委自然产生了两套法令的问题。发改委和财政部两部门在PPP的立法、指导意见、项目、推介等方面各自为战,甚至能看到两个实权部门一天内在同一领域一齐“

4、飙”文件,极为罕见。比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公布了财政部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并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方面规范了操作流程。就在同一天,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PPP提出具体要求。word范文.部委之间职能界限划分不清晰,难免会出现部门设置重复、立法资源浪费甚至冲突的情形,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表1:财政部和发改

5、委在PPP推进工作中的一些比较名目财政部发改委机构PPP中心PPP中国中心推广示范项目推介项目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近来,这一问题似乎迎来了转机,财政部和发改委一改常态,“握手言和”,两个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32号文”),第二条提到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

6、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期待各部门能够真正践行通知精神,找准自身的定位,理清各自的职能范围,协调推广PPP。第二痛点: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冲突在“法律规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体系的指引下,PPP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PPP的操作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但较为遗憾的是,权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现存的多为部门规章条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冲突之处。简言之,我国的PPP政策体系的现状为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复冲突。2016年1月,财政部已率先完成《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但正式版本尚未公布。2016年

7、5月,由发改委主导的《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草案》已经完成,发改委法规司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立法草案后,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标志着PPP上位法呼之欲出。但是从已经公布的版本可以看出,这两部法案之间的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争议:PPP与特许经营有何区别?财政部主张的是广义PPP,而发改委考虑到特许经营的内涵和外延更容易把握,同时结合中国过去以特许经营概念实施PPP项目的实践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惯例,最终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从而导致PPP与特许经营关系模糊,是争议产生的源泉。鉴于国内的特许经营范围大大扩展,且一直未有清晰的界定,且官方文件亦多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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