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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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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公办学校办学审批子项目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一、审批依据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2.《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职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二、申请条件(一)筹建1.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2000〕41号)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二)
3、设立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三)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文案大全实用文档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高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四)变更主管部门1.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有变更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并无遗留问题;3.新的
4、主管部门申请承办报告;4.新的主管部门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资金保障和人员编制等。(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停办,应有终止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应妥善安置;3.对学校校地、校舍、债权、债务、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应妥善处置。三、申请所需材料(一)筹建1.学校主管部门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⑴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详细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划拨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在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⑵事业发展规划:含学校开设学科专业建设、近三年进购主要设
5、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需以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为左证);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附现有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未来师资引进或培养计划;⑷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4.学校章程;5.拟申办学校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7.提供拟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简要情况;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设立1.申办报告;2.批准筹建的批文(未经筹建期的学校可不提供此批文);3.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筹建情况的报告);4.学校章程;5.申办学校基本情况表;6.办学经费来源及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
6、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三)分立、合并,变更名称文案大全实用文档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四)变更主管部门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新的主管部门承办的报告;4.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5.新的主管部门情况介绍;6.学校教职工名单;7.学校章程;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7、,说明终止的理由;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学生的安置方案;3.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处置意见;4.对学校校地、校舍、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处置意见。四、审批程序1.学校主管部门向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对申请筹设的,发展规划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考察,根据专家考察意见,发展规划处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审批筹设。3.对申请正式设置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初审。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校地校舍、师资队伍、学校章程等)。(2)考察。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由市高等学校设置评
8、议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核实办学条件,进行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议报告。(3)评审。在专家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经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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