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污染权交易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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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与争鸣污染权交易立法构想张梓太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污染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人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关键词污染权交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速度越来越快,由于过量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质,使得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恶化,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

2、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人们的生活、生命质量,另一方面也开始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多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当他们脱离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行政约束后,对环境保护会更加漠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培育必要的环境市场,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制度,调动市场主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污染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始试点该项制度。本文拟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作一探讨。一、污染权交易制度实施的途径污染权(PollutionRight

3、)是环境保护法必须明确予以界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污染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象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同时也避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保证排污费超过减少排放的极限成本,最终促使环境质量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改善。由于污染权直接关系着污染物的排放量,影响

4、着环境质量状况,因此法57(7)2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律对污染权规范得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调整功效。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立法的重点是确立污染权交易制度,即将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商品,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人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主要途径是建立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TransferableDis-chargePermits)。可转让排污许可证有时也称之为可买卖排污许可证或环境污染执照,是指能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

5、或在排污者相互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的许可证。这种许可证首先出现在美国,美国在本世纪8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排污交易政策,推出了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该项制度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把环境保护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按照这一制度,国家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有偿地将污染权分配或拍卖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者进入市场进行许可证买卖,这样,排污许可证自身就有了市场价格,取得该种许可证的排污者,若没有进行有关排污活动,则可将许可证有偿转让与其他排污者,转让方因此丧失污染权,而受让方则由此获得污染权,因此,一些因治理污染需要花费较多的排污者可以向治理污染花费较少的排污者购买排污许可证,

6、以扩大其污染权,如果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高于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排污许可证所有者则会转让或出售许可证而积极治理其污染。据此,排污者最终可以得到以最少的花费保持同样环境质量的效果。同时,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商品属性,排污行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另外,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兼顾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重利益,给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和余地,促进企业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也能促进企业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分

7、为两类,一类是广义上的排污许可证,即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不排放污染物)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其作为(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行为。这一类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立法中被广泛使用。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这里所述的许可登记制度就是一种许可证制度。再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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