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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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题目: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姓名: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系:专业:法学年级:学号:指导教师(校内):职称:指导教师(校外):职称:2013年月日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扌商要]由于罪行相适应原则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所以在我国其没有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使得其指导作用不能够进行充分发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Z-,罪行和适应原则不仅具有深远的思想渊源,而经丿力了各家学术纷争。由此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的起源、发展和完善都是深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刑法的发展也将这方而的原则充分的体现了出来。[关键字]罪刑相适应原则;报应主义;功利主义Crimeadapttotheprinci

2、plesofresearch[Abstract]crimesadaptprinciplesinChinastartedlate,soinourcountrydonothaveasystemtheoreticalsystemmakesitsguidingroleisnotabletogivefullplay・Asoneofthebasicprinciplesofthecriminallaw,thecrimefittheprinciplenotonlyhasfar-reachingideologicalorigins,butalsoexperiencedvariousacadem

3、icdisputes・Thustheoffenseprincipleofadaptingtheorigin,developmentandimprovementofareinfluencedbyWesternthought,andatthesametime,thedevelopmentofChina'sCriminalLawtheseaspectsoftheprincipleoffullyreflected.[keyword]CrimeandPunishmentAdaptprinciples;retributivism;utilitarian目录一、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罪刑相适应

4、原则的主张5(1)刑法理论缺陷5(2)刑事立法粗疏5(3)罪刑裁量失衡6二、古典刑事学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7(-)报应主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71•康徳与罪刑相适应原则72.黑格尔与罪刑相适应原则83.宾丁与罪刑相适应原则9(-)功利主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91.贝卡利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92.边沁与罪刑相适应原则9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1致谢12参考文献13一、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主张罪刑和适应的原则在不同思想家的理论中有着不同的体现,主要体现的还是罪刑之间相均衡的思想,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的涵义是,对一个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他的犯罪行为的轻重相

5、当,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而更重耍的另一方面的涵义是,刑罚的调控应当适度,不能过轻或者过重,是刑罚的恶和犯罪的恶相当。对这方面涵义的衣达能够运用我国古代思想家苟子所言,“罚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充分地说明了刑罚的度的掌握,否则只会造成相反的后果。(一)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适用小的问题(1)刑法理论缺陷我国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其所固守的传统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两个基本要索。在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总则明确地分为两种即故意、过失,该两种又各有两类即故意分为直接故意、间接

6、故意,而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并未将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中间罪过状态、故意与过失的复合罪过状态等作为相对独立的整体加以规定。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来说,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行为人必须有认识,否则就不符合“故意”的原理。这一原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普遍承认。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要件具有规制故意的机能,反过来说,构成耍件显示了故意认识内容,即故意认识内容就是构成耍件的耍素。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时,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所有客观要素必须均有认识,否则不成立故意

7、犯罪。(2)刑事立法粗疏自1949年建国以來,直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在立法技术上指导方法是“宁疏勿密”的原则,总是担心条款规定过细会束缚手脚,往往强调灵活性、高度概括性。不可全然否定“宁疏勿密”这个原则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有可行之处,但经过多年来贯彻实施刑法的实践证明,这一原则导致诸多问题,法定刑罚幅度过大,难以适当量刑。我国刑法广泛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设置,虽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设置有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的优点,但其前提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种犯罪档次要细化分类,二是各档次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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