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行为的内涵探析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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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医疗行为的内涵探析及特性过度医疗行为的内涵探析及特性过度医疗行为rti来已久,要对其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则必须先对其概念及特征进行较为明确的阐述。但是,从法学视角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并不容易,因为法学是上层建筑的产物,法学来源于生活与其他科学的高度提炼与概括,是对一般规律的抽象化表达,因此,从法学角度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界定不能脱离其他学科,特别是由于过度医疗行为的长期存在性、高度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我们更应当借鉴其他学科的表述来明晰法学维度中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内涵探析(-)社会学、医学伦理学视

2、角下的过度医疗行为文森特•帕里罗等社会学家认为过度医疗(治疗)行为是指:“由于医学机构对人们的生命采取了过多的控制和社会变得过多地依赖于医疗保健而引起的。”文森特等人从社会学角度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更多的是阐释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在他们看来,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有的“神秘”性,导致了我们大多数时候只能唯医生的命令是从,故而得了什么病,用什么药,怎么治疗,何时出院都是医生说了算。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这样种种昂贵而精密的治疗对当今的各种致死因素几乎无能为力,伴随而来的反而是抗生素的滥用、人们对医疗的过度依赖,甚至有社会学家

3、认为当前的医疗是对于进化论的否定。由此可知,社会学视角下的过度医疗行为被认定为一种动摇社会存续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乎每个个例中的危害范围而会侵害到整个社会。我国的杜治政先生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提出,所谓的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市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耍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该界定主耍包含了两个内容,首先表明过度医疗是超出了实际需耍的,即过度医疗较之于合规的医疗而言是非必须的、不应当采取的;其次表明过度医疗是一个行为和过程,不包括•还未付诸于实践的医疗计划、设想等,即在杜先生看来,医疗行为存在着不

4、确定性和预判性,这两个特性和辅和成,因而在进行具体的检查和治疗Z前是无法非常准确地判断病患,只能通过检查和随后的治疗进行前提性的经验累积再对病患进行判断,故过度医疗比之于合规的医疗应当通过具体的检查和治疗实践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的通过治疗计划、设想等认定。(二)法学视角下的过度医疗行为上述两个观点分别从社会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角度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了界定,其各有自己的切中点。社会学视野下的过度医疗行为是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危害的行为,突出了其社会危害性;医学伦理学视野下的过度医疗行为是一种不合规的医疗、超出实际需要的行

5、为,此界定着重于阐明该医疗行为的非必要性和实践性。诚如上文所言,法律作为对某一行为进行规制的最终和最权威的表达,必须要具备高度的概括性,即以法学为视角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的界定应当能够准确地描述过度医疗行为,仅依概念即可明确的知晓过度医疗行为为何物并可依之对该行为进行较为准确地判断,因此,从法学视角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界定不仅要借鉴诸如上述学科对其的表达,更应当对Z进行更高层次的概括和抽象。笔者以为,法学视角下的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相关医事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

6、,故意采用超越个体所需之诊疗手段,侵害就医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其内涵在于:笫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此过度医疗行为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各自之单独行为,亦可以是二者合谋而为之。但笔者以为,由于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负有基本的监督、管理Z义务,医务人员亦是以医疗机构Z名义进行治疗活动,因此,不论过度医疗行为实施主体之单一或是复合,就医人员在受到该行为之侵害时,皆可以医疗机构为侵权主体进行权利救济;笫二,过度医疗行为的客体是就医人员,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所有前來就医的人员都不得进行过度

7、医疗的不法行为,此处Z用意,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在实施了故意夸大病症甚至没病说有病等行为之后,为求脱离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之嫌疑,以“预防、保健”而非诊疗等理由进行抗辩的可能;笫三,过度医疗行为的主观因素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非法经济冃的故意而为之的,即过度医疗行为不仅要求主观上的故意性,还应当要求行为主体是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即故意和不法经济利益必须同时存在,才可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备了实施过度医疗行为的主观因素;笫四,过度医疗行为的客观因素是指行为主体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就医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即

8、就医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不法行为后发生了实际的损失,以实际受损为判定标准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就医人员的权利,同时鉴于诊疗行为的预判和不确定性,以结果论而非计划、行为论可以有效地保护和维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正常的诊疗行为中不受来口就医人员的过多干扰而专心于诊疗。二、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性(-)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产生原因复杂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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