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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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判断案例:2013年11月,在某市幻路旁某居民楼做室内装潢的丁某(男,33岁)到楼顶晾晒衣物时,因心情烦躁,随手将堆放在楼顶的一块砖头扔向楼下,致使在楼下路边停车的范某头部被砸中后身亡。次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案例中,丁某高空抛砖的行为直接导致范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丁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丁某行为的定性成为办案人员和法制部门的争议焦点,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对丁某犯罪主观要件的判断。犯罪主观要件,亦称犯罪主观方面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

2、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刑法将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概括的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分一直作为法律研究和刑法实务的讨论重点。本文结合上述案例对此做一些探讨,抛砖引玉。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

3、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二、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刑法体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基于罪过的不同而区分开来的,不同类型罪过指使下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为此,主观故意与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为两方面的区别:一是构罪标准不同。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吋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

4、人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而故意犯罪的部分罪名并不以危害结果的产生为定罪前提,如放火罪、决水罪等。假如案例中丁某的行为没有砸中范某或者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那么丁某行为的可罚性便有待进一步辨别了。二是量罚尺度不同。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丁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5、共安全罪,在此基础上的刑法量罚标准显然是相去甚远。三、故意和过失的判断标准显然,犯罪故意和过失在概念上是迥异的,而且在刑法体现上也大相径庭,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必然是刑法实务不可回避的重要坏节。一般情况下,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区分需要同时依据两项标准:一是行为人对自身危害行为社会危险性的认识及程度;二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态度。可以看出,对故意和过失的判别除了要甄别嫌疑人的供述真伪程度外,更重要的是对犯罪行为本身及事后表现的侦查。为此,侦查部门可以将犯罪过程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开展侦查,案审部门应当结合三个阶段的侦查

6、材料对案件定性给丫建议和把关。(-)事前情况。事前情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控制、犯意表示等,还包括行为人是否对行为后果进行过预测和防范。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充分的准备,并且对犯罪场所进行了事先选择,说明行为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已经加以防范,虽然也发生了一定的后果,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或者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以丁某高空抛砖一案为例,应当对丁某抛砖行为前的现实情况加以调查,如行为人与死者(或其关系人)的交往情况、案发前一段时期的现实表现、行为人在现场逗留吋间、其对案发路段人流量的明知(包括应当明知)以及对抛砖地点的

7、选择等。(二)事中情况。本文所说事中情况是指案发吋嫌疑人的行为动作和持续状态的过程,查明行为过程可以直观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有无。如行为的责任能力、动机、冃的、手段等。丁某在案发时因心情烦躁,随手将堆放在楼顶的一块砖头扔向楼下,或多或少反映了丁某对死者范某(或其他路人,这时涉及概括-故意)的生命权并没有剥夺的故意。另外,丁某在案发过程中抛砖的数量、力度以及目标物都是案件调查的关键因素,将一车板砖故意从楼上倾倒和随手仅扔一块砖头相比,反映出案件中的嫌疑人对危害后果具有不同心理状态。(三)事后情况。事后情况包括行为人在事后的挽救表现、归案态

8、度、赔偿表现以及悔罪思想等。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是如实坦白、真诚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及时抢救还是负隅顽抗、拒不认罪、毁灭证据,均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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