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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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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行政强制拆迁的赔偿范围【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许多地区均对城镇进行了人规模拆迁改造,引起了人量的行政强制拆迁赔偿矛盾。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赔偿范围是拆迁活动的核心内容,赔偿范围不全面,强制拆迁矛盾便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文章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拆迁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在今后行政强制拆迁赔偿中应扩大赔偿范围,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关键词】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09-01一、行政强制拆迁
2、赔偿范围概述行政强制强拆迁是指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现行拆迁条例一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正确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但是在现实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越权行使强拆权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在强拆背后赔偿范围的问题更是暴漏无疑。行政强制拆迁的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涵盖了行政强制拆迁的赔偿范围。二、行政强制拆迁赔偿范用的界定原则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不仅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救济与保护,还
3、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对相对人的权益冇着重要影响,决泄着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不能靠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应遵循以下界定原则: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兼顾国家法制环境和立法趋势;3•同国家财政实力相适应。三、我国行政强制拆迁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屮规定的“违法”概念不明确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赔偿范伟I时明确使用了“违法”一词。但《国家赔偿法》对违法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某一些行政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理解上存在着差异。有人则认为,违法除违反严格意
4、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应包括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尽合理注意原则,以及客观上欠缺正当性违反职务上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理解认识上的分歧造成了司法审查中对赔偿范围掌握的偏差。(-)行政赔偿主体的规定范围过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可诉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扩大为“具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行政侵权主体规定的范围上明显窄于《解释》,这样一来
5、在法律实际运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就低不就高”理念,导致司法混乱。(三)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范围明显过窄,《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及其他损害,国家不予赔偿,而且在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直接财产损害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四、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拆迁赔偿范闱的思考(-)准确界定《国家赔偿法》屮“违法”的概念未来我国立法应明确“行政违法”既包括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应该遵循的一定的法律原则,如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滥用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等。“
6、司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时是否违法比较容易判断,事实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性认定难度较大,具体认左时,事实行为应结合行为本身的背景及一般法律原则判断,不作为一般应以法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扩大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侵权主体范围作了规定,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规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且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行政赔偿侵权主体应是一切在行政权力控制下执行公务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插聘用人员,事实上的公务员以及自愿为行政主体工作的人员
7、。(三)适当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第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木文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闱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影响范I韦I广、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性等特征,更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将抽象行政行
8、为纳入行政赔偿范I韦I。五、结论我国行政强制拆迁赔偿范围应适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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