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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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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法学的探究一、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1)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表现在: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等。(2)行政法学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不利于行政法学新领域的开拓和理论研究原创性的提高。(3)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回顾我国行政法学三十年来的研究丿力程,其研究方法主要冇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为“粘贴一复制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使得行政法治问题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惑。二、问题的对策诚如所见,行政
2、法学的诞生与研究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研究长久持续发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研究的历久弥新之道。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发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研究。将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研究一研究(理论)一研究”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研究一社会(实践)一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径、研究选择。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
3、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这里,有必要对本文的“社会”这一概念作出分析与界定。什么是社会?大体上人们有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词汇,泛指整个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是将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即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三是将社会理解为某一区域性的社会,从区域的和度理解社会。四是将社会理解为特定的群体,从正式组织结构的介度理解。然而,本文中的社会概念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特征冇:(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文
4、化是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社会以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为基础。生产活动使得人类社会有了不断发展的物质生存条件。(3)社会是有组织的系统。社会是个大系统,法律是其中的子系统。(4)社会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5)社会有具体形态。社会通常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载体,冇特定的地理空间的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是一个技术概念,将法运用于社会,使得该社会与法相关联,社会才具有法学意义。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在该语境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与规范,它通过社会过程衔接与实现。三、结论据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坚持这
5、样的观点:其一,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丁•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研究。其二,行政法学研究首先必须研究社会,从社会中发现行政法律现象,行政法学研究也必须冋应社会的发展。其三,行政法学研究必须矫正以往的过分倾向木体研究的趋势,转向社会本体(社会人的本体)研究,在社会中研究行政法。其四,社会中,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因此,通过社会研究行政法,实际上是满足法的终极价值,即人的需求。木文作者:马松文工作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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