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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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发布时间:2011年3月13日校名:龙山县广播电视学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专业:学生姓名:陈明政指导老师: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姓名:学号:班级:【摘要】: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我国对此立法却失之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有感于这一现状,选择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为学位论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关

2、键词】:胎儿;权利能力;利益关联胎儿的法律涵义,是确定胎儿法律地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决定了胎儿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人,对探究其权益受保护的法理基础,具有重要作用。一、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近代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之立法模式选择主要有三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概括主义)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时,视为其已经出生。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二)个别的保护主义(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

3、形视为有权利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项规定:“为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于赠与时已受胎为已足”。第725条规定:“尚未受胎者,不得为继承人。”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项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是已经受孕者,视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已出生。”第2108条第1项规定:第1923条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对后位继承相应适用”;第2178条规定:“如果应得馈赠者在继承开始之时尚未受孕或者其身份要通过在继承开始之后方才发生的事件确定,则遗赠归属在前一情形随出生、在后一情形随事件的发生而发生。”第844条

4、第2项之后段规定:“抚养人被杀时,其应受抚养之第三人,虽于其时尚为胎儿,对于加害人亦有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分别就损害赔偿请求(第721条)、遗产相续(第886条、第965条)、受遗赠能力(第1065条)以及父亲认领胎儿(第783条)等,规定胎儿有权利能力。(三)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未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予以“保

5、留”,即遗产之权利井非由胎儿即时取得。很显然,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但胎儿享有遗[al]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开始,特留份“留而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既未实行总括的保护主义,也未实行个别的保护主义,而是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1]二、我国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取决于“

6、出生”与否。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存活为已足。即全部露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育能力为要件。”[2]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通说。出生的要件包括“出”与“生”两项,即胎儿

7、离开母体并存活。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户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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