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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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榕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贡

2、,避免利益冲究。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対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脈务。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以条证券公司从费*户淡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乳户资产骨理业务淡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

3、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脸控制制度利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究。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

4、管理和行业指导。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卜一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亦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

5、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捉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幺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曲负责客八交易结养资金存符的指定筒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町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八为客户捉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肝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姿用丁•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爲且流动性强的尚定

6、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丁•股栗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Z二卜,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国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悄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UZ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町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

7、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骨理计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情原则,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鬥律机构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铮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笫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

8、计划说明书、合同拟定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而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拆下列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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