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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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的扩大^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医疗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的扩人一、对于原告举证责任的限制,往往会使患方的诉讼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甚至给医方规避过错提供对能。举证倒置在实践屮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弊端,达不到立法木意欲达到的效果。举证倒置的本意是保护相对弱势的患者,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举证倒置的要求,由医方承担所冇过错的举证责任,患方将陷于被动地位,更加凸显其弱势地位。笔者将以下通过是相关案例进一步说明上述观点。如原告张小卫(化名)诉被告徐州市某医院一•案中,原告主

2、张其被救护车送至该院的吋间是3:10左右,但是该院医师没有对其及时救助,拖延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有医师接待,导致病情急剧变化,最终导致引产。但是该院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对于接诊时间均为4:30,其后医疗措施均及时、连贯,不能证明存在贻误。再如原告苏士猛等三人诉被告徐州某人医院一案屮,原告主张死考住院期间发生休克后曾多次寻找值班医生和护士,但一玄没有找到,后来遇到的医生均予推推委、拒绝救助,最终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广,但上述情节病案中并无记载。再如郭公岩、郑友勤(其女郭灿灿,已故)诉徐州市某医院一案

3、,客观事实是,郭灿灿在晚19:00左右遇车祸,20:30左右由他院转至被告处就诊。被告至23:55方才采取输血扌昔施,至凌晨1:30分才进行会诊,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流血过多而死亡。但是该医院的病案记载患者来院是23:15分,如按照该时间计算,则被告不存在贻误治疗时机Z过错。按照证据规则,上述医疗过错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Z—是主张者应负举证责任,否认者不负举证责任⑦。所以医方并不负有证明事实相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反的证明责任。即使医方口愿进行反证,也只能

4、令其医务人员当庭做出证言,或者依据病案记录来证实。但是,医务人员与被告是利益的统一体,也是医疗事故的责任最终承担者(木地医院规定,责任人对医疗事故承担10%--100%的赔偿责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难以为法院所采用,而病丿力记载又等同被告陈述,其证明效力达不到基木的盖然性要求。如上述郭灿灿一案,因该病例是急诊病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院方可以在完成救治措施后六小时内补记病案。曲于患者最终死亡,医患双方已有矛盾,这种情况下补记的病案究竟能否客观真实的反映救治过程,值得商榷。由此也可以看

5、出,医疗过程中所有的过错全部由院方进行证明,在现实中反而会给院方提供掩盖过错的理由和机会。又因过错证明责任在被告,原告容易消极等待,反令患者诉讼地位的弱势进一步加剧O二、患方举证责任的扩大具有证据学上的依据,是医患双方举证责任转换的结果。首先,医疗损害案件的原告举证责任的扩大与现行医疗损害案件举证倒置并无矛盾。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C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④。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

6、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⑤。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作为一般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其冃的是为了衡平诉讼双方举证能力、保护弱者而设定的⑥,是一般举证责任的必要补充,与一般举证责任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也就是说,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虽然法处倒置,但是仅是対最初双方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排斥患方完成应当由页方完成的举证责任或者页方完成患方的举证责任。如,患者对初级医疗事故鉴左结论不服,认为不能准确反映医方过错时,患者可以巾请

7、更高一级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也可以请求进行法医学柴定;或者在医方不愿中请医学鉴定时,患方2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隹网L0主动提出鉴定中诘并预交鉴定费用。此时患者作为的就是医方在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一因为证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医方。而作为法官,显然不能以举证责任在页方就拒绝患方的要求,毕竟,实体公止是最终FI的,在具备查清事实的条件下,未经证明仅以证据规则判令医方败诉,有失谨慎。同理,医方也常常完成患方的举证责任。如,患方起诉时,一般并不知晓伤残等级和医疗依赖程度,通常是在医学会鉴泄时,由

8、医学专家进行现场查体以明确伤残等级和捉出医疗方案。按照正常的医患举证范围,损害后果应当由患者证明,但是实践中却常常由医方完成。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操作中,医总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呈动态变化、相互转换的,机械、片面的适用举证倒置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换原理。其次,医疗损害案件原告举证责任的扩人亦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条例》的性质是行政法规,但调整的是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在民事上医患双方是平等的诉讼主体,这就决定了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将医患关系纳入民法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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