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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机动车辆保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车险业务管理,落实验车承保制度,把好承保质量关,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开展车险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验车资格管理第三条验车人可以为以下人员:核保人、业务经办人员。EU验车具体操作人主要为业务经办人员,如果核保人有条件进行实地验车,则由核保人进行验车。第五条核保人为本机构验车承保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验车承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如下工作:1、核实免验车辆的免验条件是否属实,对应验而未验的投保车辆做拒绝核保处理;2、核实验车人的验车资格,保证验车行
2、为的有效性;3、核实已验车辆的验车内容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验车行为的规范、完整。第六条验车人为验车承保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第七条验车人职责1、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2、落实验车内容,严格执行验车操作规程;3、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4、提高警惕,预防保险诈骗;5、如实填写验车单;6、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应拒绝承保。第三章验车承保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验车承保:1、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2、未按期续保,脱保超过1天(含1天)的车辆;3、单保第三者责任险,
3、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或与车辆损失险相关的附加险的车辆;4、中途申请加保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或玻璃破碎险的车辆;5、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6、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车辆;7、车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营运车辆(其中出租车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8、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非我公司续保业务的非营运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9、首次在我公司承保且车损保额超过40万的车辆(不包含新购车辆);10、本地区稀有车型;11、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车辆。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免验:1、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的车
4、辆;2、上年度已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且按期续保的车辆;3、新车第一次投保,但投保日期不超过上牌日期2天;第十条符合免验条件的车辆,但根据实际情况,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应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第四章验车规定第十一条需验车承保的车辆应检验以下内容:1、核实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行驶证相符;2、核实投保车辆是否合法,被保险人对被保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是否一致,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情况;3、查验行驶证,核实车辆是否年检合格,有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检验合格标志;4、检验行驶证新车登记日期是否与车辆
5、新旧程度相符合,预防道德风险;5、投保车辆如果有碰撞、碰擦、划痕、玻璃损坏等情况,则要告知被保险人,并在投保单上载明,预防出险后投保;6、投保全车盗抢险的应检验是否加装防盗设备。第十二条验车操作1、验车人应按照要求检验的内容,现场进行操作,亲自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2、拍照(人车合影)。要拍摄车辆正面照片,照片应反映出拍照日期或用当天地方报纸附在车身醒目位置上一起拍摄;3、拓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及照片应附贴在验车单上并归档。第十三条对于第一次投保的车辆,验车人应复印行驶证,未上牌车辆复印购车发票。第十四条验车后,验车人应如实填写验车单,填写验车
6、意见、验车地点、验车时间,并在“验车人”栏内签字确认。第十五条验车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验车人应要求投保人更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六条如发现投保车辆不符合承保条件,应明示投保人本公司不接受承保。第五章送单验车第十七条实地验车原则上应在核保之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实际需要先行核保,但经办人送单时必须进行实地验车,并在验车单上注明“此车系核保后验车”,经办人需在“验车人”处签字。第十八条核保人应对每一业务人员送单验车次数随时进行监控,原则上同一人员的累计送单验车次数不得超过2次,一次送单验车后视为冲减一次送单验车数。同一人员送单验车超
7、过2次,核保人应暂停该人员的出单权,待其将前期未验车辆验车完毕后方可恢复其出单权。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属于验车承保范围的车辆均必须验车,应验已验率应达到100%o各分支机构应制定验车承保考核办法,分公司将采取各种方式不定期地对验车承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对应验已验率达不到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2、对未按要求履行验车监督职责的核保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核保权限或降级直至取消核保资格的处罚;3、对工作不负责、未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验车人,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岀单权的处罚。第二十三条验车人因工作不认
8、真未履行验车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给予验车人经济及行政上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于与投保人恶意串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施行保险欺诈行为的验车人,应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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