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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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

2、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

3、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

4、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8、告知投保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够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识,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9、告知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10、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后,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造成保险人无法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不属于拒保行为。11、告知投保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

5、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12、告知投保人若发生投保机动车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影响费率的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13、告知投保人交强险应准时续保,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至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方予放车,并处罚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断保期间不受保险保障。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

6、提供以下资料:(1)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12新保业务指首次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业务。即上年投保商业保险,今年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新保业务;上年投保交强险,今年投保商业保险也不属于新保业务。A、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B、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C、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或出厂合格证,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D、新车无行驶证和出厂合格证的,需提供机动车种类、厂牌

7、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E、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续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续保业务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业务。投保人仅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2、要求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二)交强险规定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2、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于非新

8、车新保强制保险的业务,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非新车新保”指机动车已使用,对投保人是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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