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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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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团体诉讼的功能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德国团体诉讼是当代世界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典型制度设计之一。徳国因体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等其他群体性诉讼制度相比,在诉讼主体、提起的诉的种类和法律依据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同时,德国团体诉讼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它为弱势群体接近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预防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功能,还冇助于促进行政执法。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德国团体诉讼对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未来的功能定位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德国团体诉讼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作者简介:牛武,屮南财经政法大学
2、诉讼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8-03随着现代各国经济的高度发展,涉及多数当事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口益增多。各国为了应对群体性纠纷,在民出诉讼中设计了各种制度,如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团诉讼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因体诉讼制度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徳国的团体诉讼就属于这些制度设计中的佼佼者,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德国团体诉讼的功能和价值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德国团休诉讼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対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
3、准确的功能定位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出探讨。一、德国团体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德国团体诉讼的概念团体诉讼起源于德国,1896年的《克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对团体诉讼作出了规定。关于德国团体诉讼的概念,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张卫平教授认为,“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律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其成员起诉或者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o范愉教授认为,“德国的团体诉讼,是一种赋予某吐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
4、出实体处分的制度”o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团体诉讼,乃是经立法授权具冇特殊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性质的社会因体,依法请求法院发出禁令,责令被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的特殊民事诉讼”o笔者综合以上观点,认为德国团体诉讼是指由实体单行法赋予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以诉权,使其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团体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1)徳国I才I体诉讼的特点徳国团体诉讼属于广义上的集团诉讼,是当代世界各国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制度之一,因而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口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共同点,都是対处理小额多数
5、的群体性纠纷非常有效的诉讼制度。但德国团体诉讼是一项非常具有独创性的诉讼制度,与莫他群体性诉讼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特点:1•诉讼主体上的特点:单一性和法定性诉讼主体的单一性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赋予诉权的团体,而不是团体成员。这是德国团体诉讼与其他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一个显著区别。“团体诉讼结构较简单,实质上是一对一的诉讼结构。”而以美国集团诉讼为代表的莫他群体性诉讼制度,当申人一方人数众多,代表当事人实际进行诉讼的人数也可能超过一人甚至会达到数十人。诉讼主体的法定性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实体单行法赋予其团体诉权、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团体。这与美国集团诉
6、讼中的集团有显著区别,美国集团诉讼中的集团是屈于比较松散型的集团,是为了特定的诉讼事件之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具有临时性和组织的非严密性。“团体诉讼屮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I才I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I才I。”2•诉的种类上的特点:以提起不作为Z诉为主与美国集团诉讼等其他群体性诉讼制度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为主不同,德国团体诉讼所提出的主要是撤销之诉或者停止侵害之诉的不作为之诉。法律将不作为之诉的起诉权主要赋予了团体,个人一般不能提起不作为之诉。徳国于2001年11月26日正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法及其他法上的不作为Z诉法》(简称《不作为Z
7、诉法》),以专门法律形式确认了不作为之诉在团体诉讼中的地位,这更加表明了德国团体诉讼以提出不作为之诉为主的特点。3•法律依据上的特点:以实体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与莫他国家的群体性诉讼制度以程序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不同,德国团体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实体单行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交易条件法》、《手工业法》、《商标法》、《电信法》和《医院收费法》等实体单行法都有关于团体诉讼的规定。日本学者中村英郎教授认为英美法系属于事实出发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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