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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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木条例。第二条凡在屮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导木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蕃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

2、构。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何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屮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屮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市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Z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怦、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E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第二章储蓄机构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祥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

3、原则。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屮国人民银行或具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冇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幫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日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木金和利息。第十五条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

4、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第三章储蓄业务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収定期储薔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十七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幫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蕃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屮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

5、意愿,叮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H动转存业务。第十九条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冇关政策和实际碍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第二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蕃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作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第四章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彳ij。第二十三条储蓄

6、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H变动。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FI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B动转存的外,按支取H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H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冇利率调整,按结息LI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

7、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口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八条储八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吋,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屮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五章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町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火。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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