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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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蓄管理条例「全文」    储蓄管理条例于199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

2、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

3、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

4、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5、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

6、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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