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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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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通常意义上举证责任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另一种是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即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木文小“举证责任”仅限于举证责任的第二种涵义。就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举证而言,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关注的问题。知识产
2、权领域的举证与民事领域的举证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损失的举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关于损失的举证和普通民事诉讼举证差别进行探讨,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炼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进行探讨。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侵权人获利、权利人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这三种赔偿方式木文简称“常规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将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三百
3、力元。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门由裁量范围变得更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往往不能有效举证,法院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判赔金额。因而,法定赔偿也就成为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的主要依照方式。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和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存在有不同Z处,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而:第一,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法律的-部分,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Z外,还必须和民事基木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相一致。然而,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民事审判和侵犯商标
4、权案件的裁判是迥然不同的: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要刈•其所主张的损失承拒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原告虽然也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以获得赔偿,但是权利人损失仅仅是法院确定赔偿时的一种方式,即使原告不能证明损失,法院仍可适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那么,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何在?合理性又在何处?如何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相协调?第二,即使我国商标法中规定计算赔偿损失的儿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确实非常小而许可使用费乂比较低的案件中,权利人疏于或怠于对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进行举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
5、出发径直耍求法左赔偿,应不应当进行限制?当前考核机制下法官对适用法处赔偿的热衷,根木原因在丁•法官对侵害商标权案件适用法足赔偿进行裁判,几乎没冇被改判的可能,法定赔偿的扩大适用倾向是否违背立法初衷?二、影响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因索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相背离,是有其特殊的原因的。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來源网络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一)与TRIPs协定相协调的国际背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商业贸易一与经济交往的H益扩大,世界智力作品和科技成果的交流也「I趋加强,科学
6、技术対一国经济的发展日益重要。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对世界技术贸易作用的不断加强,使知识产权保护逐步从原来单纯的法律保护问题而变成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屮的一个垂耍方面。新修改的商标法叨确了确定赔偿数额的力种方法,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在我国加入WTOZ前,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谈判亟需我国对知识产权立法作出修改,以满足TRIPs协定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2001年10月10H,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时代潮流F,我国要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在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接受共
7、同的国际规则。因而,满足这些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也就成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有关立法的直接原因。TRIPs协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Z活动系侵权,成员仍町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虽然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确定赔偿时依然未达到TRTPs协定中提及的法定赔偿和侵权获利并处,但是法定赔偿确是在TRIPs协左中明确并被我国商标法所吸纳的。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既是对这种形势的回应,
8、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完善的亡接动因。司法实践表明,现行侵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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