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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消防群防群治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727(颁布时间)19941001(实施时间)20010329(失效时间)云南省消防群防群治条例(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群防群治组织及其职责第三章消防群防群治的社会责任第四章奖励、处罚和社会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
2、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群防群治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而的力量参与预防和扑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活动。第三条消防群防群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消防群防群治遵循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消防群防群治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的能力;(-)齐抓共管,共同参与预防火灾工作;(三)建立部门、单位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四)建立
3、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消防队伍,形成消防群防群治网络;(五)动员、组织群众参与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群防群治丁作。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木级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119消防FT。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消防群防群治组织及其职责笫九条机关、企
4、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或者确立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开展消防群防群治工作。石油、化工、轻纺、物资、商贸、烟草、交通运输等防火重点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第十条城市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站)应当在消防执勤和扑救火灾中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一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
5、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儿个单位联合建立。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边境贸易口岸以及未建立消防队(站)的县(市),应当根据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必须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村寨、林区居民点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设义务消防员O义务消防队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
6、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义务消防队员在执行任务吋,应当佩戴标志。标志式样由云南省公安厅统一规定。笫十三条相邻的单位、城镇街道、农村村寨可以按照“共同出资、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形式的消防联防组织。笫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消防联防组织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其建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冒、o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执勤序列。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乡镇专职消防
7、队、城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农村村寨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筹集或者从公益金中解决。消防联防组织的活动经费,由联合各方协商解决。第三章消防群防群治的社会责任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消防经费,改善消防设施,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结合木部门的工作,制定并落实木部门、本系统的消防群防群治措施,积极参加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消防群防群治活动。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群防群治工作
8、。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负责向木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消防群防群治T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帮助群众性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岀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群防群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八条治保会、治安联防队、民兵等组织应当把防火灭火列为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消防群防群治活动。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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