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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企业档案转让营利及受让主体的规制胡必坚/秦定龙2012-11-2216:10:26来源:《档案》(兰州)2010年6期【英文标题】OnTransferProfitofEnterpriseArchiveandRegulationoftheTransferee【作者简介】胡必坚,安顺学院政法系(安顺561000);秦定龙,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平坝561100)。【内容提要】我国《档案法》第16条有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不得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8条关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
2、不得携带出境的规定,既有悖企业档案的资产属性和价值规律,又在执法司法中难以认定。企业档案转让营利及受让主体的规制,从严格向放松转变,冇利于促进企业档案的流转,捉升其利用价值。【关键词】企业档案/转让营利/受让主体/档案法/放松规制2001年,国际标准IS015489.1《档案管理通则》首次正式提出档案的资产屈性概念,档案的资产屈性和自身价值从此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丿力史记录,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作为企业的知识资
3、产和信息资源已被我国《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所确认。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和企业并购的国际化,探讨企业档案的资产属性和利用价值,对盘活企业资产,促进企业档案的流转,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对企业档案转让营利及受让主体的严格规制(一)严格规制转让营利冇悖企业档案的资产屈性企业档案流转是指企业档案在不同的市场主体间的流动。企业档案的有效流转有利于提升其利用价值,而转让成为流转的主要方式,需耍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我国《档案法》第16条中有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严禁倒卖牟利Z规定,主要考量了档案
4、转让时主体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客观上是否造成转让营利的结果在所不问。按照现行《档案法》以档案的所冇制形式为分类标准,档案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企业档案因企业的所有者不同,也存在上述和应的三种分类。以企业档案为例,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之规定,指向的是国有企业档案以外的企业档案。企业档案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都随冇形资产流转。按照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企业资产流转时转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主观上以追求营利为目的,并无归责理由,符合资本增值原理。即使是国冇企业档案,除涉及国家军事
5、、政治、经济秘密和国家安全外,转让营利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严格规制转让营利,冇悖企业档案的资产属性。(-)严格规制受让主体制约企业档案的有效流转受让主体违法将导致合同无效。《档案法》第16条规定,严禁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上述规定的立
6、法本意,包含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企业档案,受让主体不能是外国人。如果违背该条规定,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企业档案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冇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口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就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档案法》第16条中对“外国人”的界定不清,造成无法可依和
7、社会不公并存。按照自然人的国籍,可将人分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立法本意,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应当包括无国籍人。但是,受讣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其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卖给或赠送给无国籍人,因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三)严格规制受让主休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形成紧张关系《档案法》第16条有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规定,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形成紧张关系。根据我国“国内法”即《档案法
8、》,企业档案的受让主体是本国人;无国籍人作为受让主体无法律依据;外国人作为受让主体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的货物、服务及知识产权应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对待。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3条,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我国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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