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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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刍议摘要:行政诉讼屮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屮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阐述了行政诉讼屮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和当事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从而对原、被告、第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和特殊的举证责任进行初步分析,同时对举证期限和对当事人的释明责任也进行了阐述。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屮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冇责任捉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捉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

2、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捉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捉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冇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捉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冇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捉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

3、术语。而月•捉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捉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I佃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冇更大的败诉风险。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山主流地位的述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冇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Z后确定的责任。这些耍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

4、一方当事人更具冇捉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冇息诉止争的功能。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而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注意英特殊性。②这些特殊性主要是:1•要确定行政诉讼屮的主张者,必须把行政诉讼和行政程序联系起来,不能孤立从诉讼这个环节来判断谁是主张者。谁是主张者必须从整个行政法律关系来看,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言,主张者就是行政机关。正因为如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5、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则是主张者。2.只冇积极的主张者才承担举证责任。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上,对一个消极的主张或否定性的事实主张是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此,承担举证责任的主张者应是一个积极的主张者。3.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可能个案的举证责任不会固定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就程序性的事实来讲,主张由原告捉岀,就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反Z由被告承担。4•对同一个待证事实,不可能既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又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只能由一方承担举证责任。5•对某些事项,可能首先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可以向对方转移。举证责任传移是冇条

6、件的,从行政审判的实务来讲,举证责任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由承担初始举证责任一方捉供证据,I佃进一步捉供证据在通常情况下已经十分困难。第二,根据一方捉供的证据材料,对方可能具冇过错或与对方冇因果关系。第三,对方具冇承担举证责任的更为优越的条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就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综上,行政诉讼屮的举证责任是根据待证事实的具体屈性和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同的类型来科学分配的,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对于程序待证事实,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实体上的待证事实,则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分别由被告或者原告承担。对于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因受被诉的行为侵害而造成的事实,应当由原告

7、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不仅使我国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更加具体化,而月•更具冇可操作性③。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理,下而笔者就行政诉讼屮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等方而的问题逐一进行阐述。二、行政诉讼屮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屮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及《证据规定》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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