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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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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探析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LI的探析合同U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考达到的状态。合同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冇助于合同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在确泄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其在很多时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泄:“冇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冃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少被特许人
2、以前述第(四)项规定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是否导致合同忖的不能实现问题上,却又牵强附会。那么,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其最终期望得到什么东西或达到什么状态呢?一、被特许人合同H的Z确定的理论基础(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笫三条规定:木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冇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冇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
3、法律特征:1、拥有特许经营资源是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捉。没有任何特许经营资源而擅自签订特许经营介同的,显然构成合同欺诈。2、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了。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特许人通过授予被特许人特许经营权获得利益,被特许人通过介适的对价,取得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3,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4、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
4、同中必须要冇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泄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二)合同冃的的特征1、抽象性。合同H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tl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冃标。合同标的是貝体明确的,对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行为,无论是什么都必须明确,否则,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LI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体的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合同冃的
5、可以由介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根据介同标的结合其他悄况进行推定。2、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主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冃的的。介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口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U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具合同目的是确定的。3、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对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H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具屮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川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介同标的相同,其冃的也可能大相径
6、庭。如买卖鸡蛋,该鸡蛋可能用于孵小鸡,也对以食用,也町以用于杂技表演。合同标的同样为鸡蛋,但合同冃的多种多样。4、既可明示也可默示。有些介同对介同冃的进行明确,其合同冃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冃的是默示的。1/28(三)特许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比较1、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比较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指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其该项权利许可他人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使用,并向他人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一种经济活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与特许经营有许多相同之处:(
7、1)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2)受许方均有地域和期限的限制。(3)许可种类基本一致。(4)合同双方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的不同Z处主要在于: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屮并没有这一耍求。2、与一般货物买卖比较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与一般货物买卖具备一些相同的特点,比如都有产品作为依托,都存在产品质量、标的物转移时间及风险承担等问题。但二者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1)特许经营屮的产品销售是基于特许经营权的取得,
8、买受人只有先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特许经营权,才冇资格购买特许产品。如果没冇取得特许经营权,随后的产品销售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一般买卖只是基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非需要买受人先行取得某种权利。(2)特许经营中的产品销售往往通过多次实现,每一次的销售时间、数量等问题并不确定,而一般买卖通常为一次性销售,即便是分批交付,也会在合同屮将交付时间、地点、数量作具体的一次约定。(3)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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