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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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欢迎学习    【案例一】    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3、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

4、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李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小李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5元由李某负担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5、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李某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某、李某先后在《今晚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某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某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朱某、小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

6、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某、李某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小李酬金1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小李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朱某、李某一次性给付小李酬金人民币8000元;

7、    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35元小李负担635元;朱某、李某负担800元    【案例二】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

8、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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