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经营行政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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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机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建议一、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核并公示在其网站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进行查验并将营业执照信息或经营者姓名在其交易网页上公布,建立主体身份资格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的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三、网站经营者应对在其网站内交易的各类商品进行审核。网站经营者应当

2、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五、网络商品(服务)的交易网站要遵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网站上从事商品(服务)销售的商品(服务)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交易、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站经营者应当向买方或消费者提

3、供买卖或消费合同的电子文本(消费协议或用户注册协议)。电子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买方或消费者注意与买方或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买方或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买方或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买方或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六、商品(服务)交易网站应当事先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应有的说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买方或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

4、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七、保护商品(服务)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商品(服务)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客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商品(服务)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八、禁止不正当竞争。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站内的商品(服务)供应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

5、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站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九、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符合

6、国家规定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网络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不得设定未购买未消费不退预付款或者作出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的限制。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站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

7、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站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先行赔付等制度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十、保存交易记录。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

8、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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