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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票据的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票据方面的案例分析——与票据制度有关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立了支票账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1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60万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案例4月15日以背书方式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
2、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图示司徒先生钟女士现代商城租赁公司房产公司银行开立支票账户为其保证签发支票支付租金购买设备购买房屋背书方式问题1.司徒先生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3.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分析依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的特性,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3、对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票据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被保证的债权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票据行为的连带性,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责任,也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熟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参与人员2007011223衡琴2007011254彭淑2007011236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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