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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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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内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标准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并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从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秤学思考与对行性论证入手,对两大法系各国因果关系标准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后,重新审视了因果关系标准的内在价值构成和因果关系标准的移植与木土化问题,提出了以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耍素构成的、开放性的结构性要素新标准。主题词:因杲关系结构性要索标准探析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cusation),直到现在仍-直被中外学者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1】尽管其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英美法系侵权法理论,
2、还是人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均不持异议。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客观标准,去公止地界定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或中断,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和近半个世纪的沉寂之灰,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该说的己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己经说了”,可因果关系的标准“仍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2][1]《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笫112贝。加强民商法中因果关系成立与屮断标准的研究,探求因杲关系确认与排除规则,对完善因果关系理论和公止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对因杲
3、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对被喻为“法律帝国”的人民法院和一名法官而言,因果关系是一个难以回避而又十分沉重的话题。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法院每年审结的民商法案件屮,约有7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确认。山于I大]果关系标准的模糊和难以把握,即使是法官竭尽心智,但不当确认和转移法律责任、滥施惩戒的判例仍在所难免。因果关系不单是一个民商法上的问题,它还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为求证凶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多少学者在为之倾到和痴迷之后乂为之扼腕叹息,更有多少后來者望而却步,将其视为民商法学Z禁区。难道因果
4、关系间就真的没有一个客观公止而又易于把握的一般标准可循么?(%1)原因和结果及其联系是可认知的客观实在。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前,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恩格斯早就有过精辟的论述【3】为我们研究民商法上的因果关【2】《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系打下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在哲学家看来,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壯界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中噩现出來的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客观爭物发展链条上的-个环节,其
5、中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原因(cause),被一个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result)【4】。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的联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5】。正如哲学上因果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客观的,并存在一定规律性,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掌握和利川一样,民商法屮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同样是客观的、有规律的和口J以认知的。(%1)因果关系标准是对因果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说到底,因果关系标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发展变化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因果关系成立或中断,虽是对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性评价,但它实质上经历了一个发
6、展变化的过程,就象超载超过伦胎额定气压致轮胎暴裂一样,因果关系的出现也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改变。当损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轮胎的额定气压值和货千的额定运载亜暈都是安全有效运输作业的最高限度。这个“限度”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变的量就是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对【4】《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武汉人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页。【5】《民法.侵权行为法》土利明主编,屮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客观雷物内在木质的规律性认识。其一方而是客观的、确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受事物内在规律的
7、制约;另一方而,因果关系标准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山于认识的局限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并口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因果关系及其标准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实现因果关系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不仅可能,而且甚为必要。这是笔者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可行性论证,在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厉得出的第一个结论。(%1)两人法系各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阶梯。人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在民商法研究中,枳极吮取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対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
8、学者围绕“近因”(proximatecause)理论,相继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导致损害发牛者”为标准的“相当说”和以直接损害结果为标准的“直接结果说”(thedirectconsequence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预见力”为标准的“预见力说”(theforesee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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