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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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社团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团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海淀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教发[20141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特制定本办法。批注[xll]:此为2014年的说明,如有更新请补充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行海淀区社团建设与管理专项的公办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中科技、艺术类优秀社团、发展中社团和支持性社团,包括区域内教育部门、其他部门举办公办学校的相关社团。

2、第三条设立海淀区社团建设与

3、管理专项,旨在通过开展“社团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建设与运行进行补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批注[xl2]:诸核实第四条海淀区建设与管理专项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优秀社团、发展中社团和新建社团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社团展示交流活动,社团硬件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社团升级达标等工作。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海淀区社团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是“海淀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成部分,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适用17号文的相关要求。第六条区教委各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项申报;审核项目申报单

4、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立项进行初步审查;监督专项资金的执行;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专项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组织开展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申报支持发展中社团建设的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社团建制稳定,场所固定,有完善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社团规划落实,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档案。在2014年和2015年里,该社团必须获得区级等奖以上的奖项;或者进行过专场展示。申报支持新建社团建设的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1-5

5、年期间,建制完整,设有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三至五年的规划,有活动计划,社团团员科技类不少于15人,艺术类不少30人的社团。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工作小组提交申报资料,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核,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申报表,预算书。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单位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等,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报按17号文规定程序办理。批注[xl3]:请补充普通社团建设经费支持标准第十条专项经费支出需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和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6、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的支出,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做好留存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为:指导教师专业素养提升及学生培训费、活动费、参赛费、器材及设备购置与修缮、人员及专家劳务、餐水、交通费用,场所、耗材费、奖状奖品购置、印刷费、培训费及其他未于罗列但应涵盖其中的活动相关经费。优秀社团建设经费标准:交响乐团每团55万/年,管乐团每团49.5万/年,民乐团每团38.5万/年,京昆曲团每团16.5万,合唱团每团11万/年,舞蹈团每团33万/年,话剧团每团33万/年;金鹏团每团10万/年;银帆团每团15万/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需严格执行国家、

7、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严格实施政府采购,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做好项目合同管理,严格依据合同付款,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尽量避免出现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及评审结果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预算

8、调整的,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工作小组需对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与竣工结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接受区财政局、区教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区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监控分析。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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