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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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间,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取得的巨人成绩是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的,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屮也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孑盾和问题,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刻不容缓。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混乱无序现状及危害。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割据,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

2、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从以上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论是诉讼过程屮还是仲裁过程屮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

3、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我国在立法上只所以不确定律师为法律服务市场唯一主体,主要考虑到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以及人民生活水准参差不齐,并不是所冇诉讼参与人都能请得起律师的客观现实,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血口混珠,良莠不分,由于大量的未经任何职业

4、训练的公民代理诉讼,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本是法律工作者为招揽生意,提高自身身价,已从过去羞羞答答,含糊其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发展到今天明廿张胆•地到处以律师的名义人为扩人范围地开展律师业务,法律服务所也以改成了法律事务所,门而上到处是律师的标识和文字,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冇的水平,在群众屮造成极坏影响,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分不清哪些人是律师,哪些人是法律工作中,哪些人什么都不是,就是一般的公民,就将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从而造成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已不单存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已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人厦。

5、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在于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英他法律事务的规定,没有从法律上取消或限制公民参与代理或辩护。政击多门,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行业管理滞后,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状态,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滥设专业执业资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已造成立法上的冲突。根据《律师法》产生的律师资格制度,现变更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业的统一司法资格制度,律师可以办理七大项法律事务,她是法律事务市场屮的最高层次。述冇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产生的法律工作者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九种资格制度,其屮影响最大的是法律工

6、作者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产生的法律根据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B31日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F1司法部颁布)。根据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不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而可以参与代理的民、行、经案件及法律顾问也须一方在木辖区之内。金业法律顾问产生的法律根据是《金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7年3月12口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下文),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

7、木金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其服务范围非常明确,仅限于木金业法律事务,不得参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服务,更不能收取费用。《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J340号)规定:“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而向社会捉供冇偿法律服务。”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3062号),再次重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应当说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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