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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通知 篇一: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和建议 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和建议 日前,当事人曹某投诉在靖江营业的“友源法律服务部”,其经营人郑某收取钱财却未尽职责,如今人去楼空。该法律服务部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只是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为“法律服务”。 当前,由于对法律服务市场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一些无资质的社会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引发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迫在眉睫。根据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调查,目前,我市有三家未经司
2、法行政部门批准,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分别取名为信息咨询服务部、法律服务部、法律咨询部等,以法律咨询服务名义对外承接法律业务,以“公民代理”身份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事项。 一、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管理真空”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作为主管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部门却无法管理,无从监督,在这一块的管理上明显出现了“真空地带”。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规范从有到无。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
3、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限于咨询服务。1990年、1992年又分别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程序设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然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XX年,司法部就
4、作出了《关于废止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核”项目,同时提出“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此后却无新的规定,实践中,只要符合一般注册条件的即可,与一般的咨询类公司条件一致,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趋于泛滥。 (二)公民有偿代理从禁到许。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
5、的一种活动。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律师法》中都明确规定,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XX年的《律师法》中却将“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但是对于公民有偿代理应该如何管理和规范,却没 篇二:川律协【XX】39号文件关于下发《四
6、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XX〕3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 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四川省律师协会 XX年6月6日报:厅领导 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发:本会理事、监事 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XX年6月6日印发附件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
7、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XX]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的通知》(川发改价格[XX]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
8、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 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