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调解制度实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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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委托调解制度实证探究摘要: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是司法社会化的产物,有利于落实私权自治、提高解纷效率、促进案件执行和缓解社会矛盾。但实践中,法院委托调解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政策推动成为委托调解的动力机制、规则缺失成为委托调解的制度瓶颈等方面。完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应借鉴域外制度,实现立法体系化、程序法制化,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收费制度和委托调解的基本流程,建立受托主体准入制度、保密制度、中立评估制度及当事人恶意行为的规制制度。关键词:司法社会化;法院;委托调解;立法体系化;程序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5.1

2、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4-0102-04法院委托调解是司法社会化的产物。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诉讼爆炸、法院案多人少和维稳压力增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委托调解悄然兴起并蓬勃发展。2006年,上海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调解成功率达72.54%,[1]上海松江区法院2008年1至5月委托调解案件达1676件,经调解撤诉或达成协议的案件1585件,委托调解成功率为95.54%O[2]陕西吴堡县法院2010年启动法院诉前委托调解

3、,至2011年7月,已有51件案件成功调解,成功率达80%。:3]2011年1到7月,广西昭平法院共委托调解民事案件53件,成功调解53件,调解成功率达100%o[4]在法院委托调解不断升温、调解成功率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对法院委托调解的运动化实施状况进行冷思考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笔者选取了位于中部某省北部的M县法院作为调查样本,除获取该院2009至2011年间关于委托调解的统计数据外,还对法院工作人员和调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法院委托调解的实证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趋势进行研判并提出完善建议,期望对法院委托调解制度

4、的理性发展有所裨益。一、期待与现实:法院委托调解的实证调研1.案件调解结案状况。M县属于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民事案件数量相对偏少。M县法院非常重视案件调解,因案件调解结案率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M县法院在实践中实施委托调解制度,常规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案件在年度办结的案件数中占一定比例,如下图1所示。从实证调研情况看,M县法院2009至2011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数分别为2222.2432和2916件,调解结案数分别为1200、1230和1297件,占全部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54%、51%和44%。三年内委托调解的案件数分别为10

5、6、118和142件,占整个调解案件的比率分别为8.8%、9.6%和11%,而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数则分别为66、82和98件,仅占整个调解案件数的5.5%、6.7%和7.6%。总体而言,近三年M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数、委托调解案件数和委托调解成功案件数都逐年增加,但委托调解的案件以及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在整个调解结案数中所占的比例比较低,委托调解结案并未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而仅为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委托调解的类型。依所处阶段不同,可将法院委托调解分为诉前、审前和审中委托调解。M县法院经与M县司法局协调,由司法局组织人民

6、调解员及律师进驻附设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委托调解工作,M县法院也委托院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委托调解,2011年至2010年委托调解阶段及案件情况如图2所示:依据图2,M县法院2009至2011年诉前委托调解的案件分别为52、62和76件,各占当年委托调解案件数的51%、53%、54%,呈逐年增长趋势;审前委托调解的案件分别为46、51和59件,各占当年委托调解案件数的43%、43%和41%,呈略微下降趋势;审中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分别为6、5和7件,各占到当年委托调解案件数的6%、4%和5%,数量偏少。就三年的总体情况

7、看,诉前委托所占比重较大,其次为审前委托,审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则较少。3•受托调解主体。M县法院在委托调解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受托调解主体多样,除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人员外,还包括社会法庭、街道或村干部、司法所、法院值班律师等。各类受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数量存在一定差异。由表1可知,从纵向看,2009至2011年,社会法庭接受委托调解的数量因受调解年的影响在2010年出现高峰值后回落,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基本呈增长趋势,其他组织受托调解案件的数量无明显规律。从横向看,人民调解室、社会法庭

8、和司法所受托调解的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其他组织和个人受托调解的案件相对较少。同时,受托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也给法院委托调解带来了混乱。4.案件委托方式。M县法院在探索委托调解的过程中,采用了书面委托、当面直接委托和电话委托等方式。从表2可知,书面委托的案件数在委托调解案件中所占比重在逐年提升,相反,直接委托和电话委托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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