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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57■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那些事儿: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吴建华律师13623716198案例回顾2012年,任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和*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科贸公司向任某支付货款2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科贸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强制执行无任何财产,任某认为,作为科贸公司的股东徐某与孙某利用科贸公司法人独立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无奈任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孙某和科
2、贸公司连带承担科贸公司所欠任某的24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科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股东为徐某、孙某,二者是夫妻关系,其中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某为公司监事。2009年10月21日,科贸公司与任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科贸公司出资500万购买任某瓷器一套,合同签订后,任某将标的物交付给了科贸公司,科贸公司拖欠任某245万未付,该笔款项经法院判决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认为科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而科贸公司在工商登记留存的年检报告屮公司2009年及以后的资产总额始终未超过4
3、1万元。法律视角“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指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独立经营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定义揭示了法人独立人格的含义。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被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的比比皆是,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定,势必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便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
4、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滥用,并能够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发生后,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5、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木案中,法院查明事实认为,科贸公司与公司股东存在着股东与公司住所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形,科贸公司及股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形,故判决科贸公司与股东徐某、孙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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