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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无过错”,也可能“有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无过错S也可能“有责任”?1月29FI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涉事男子张某未买门票,翻越两堵3米高的围墙,钻过铁丝网,进入老虎散放区,最终发生意外。结果老虎被击毙,人未救活。上述惨案中动物园究竟有没有责任,已经成为春节期间舆论持续争议的一个焦点,讨论至今未绝。法律上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指损害的发生既非加害人的故意也非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而在群众认知中,无过错责任范畴更广,也常常引发争议。动物园若要免责,需举证已尽到管理职
2、责杨鑫(侵权法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016年喀什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与2017年春节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案有相似Z处。在喀什案例屮,当时某游客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当时法院判决受害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被狗熊咬伤的后果,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动物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
3、动物园己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在实践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在宁波老虎袭人的事件中,要看动物园管理方设置的
4、护栏是否得当,是否有相应的警告、提示标志等。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所有规定内容都达标,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因导致的,则动物园一方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也需分担民事责任杜杰锋(交通事故专长律师)交通事故中,出现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江阴发生的一个案例很典型。当日,周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车辆溅起的石子将刘某驾驶的凌志轿车前挡风玻璃击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凌志轿车前挡风玻璃的修复价格进行了评估,车主刘某支付了5700元修复费用及530元评估费用。法院认为,对此损害的发生,
5、周某和刘某均无过错,双方均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周某无过错,但如果周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此周某依法仍应当分担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230元,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由周某赔偿2115元,车主刘某承担2115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
6、3款规定,机动车事故的免责事由为,事故仅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m然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可作为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该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不可抗力不作为机动车的免责事由。雇佣关系中企业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林红梅(工伤赔偿专长律师)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当企业面对工伤事故时,的确是这样。芜湖的一个工伤赔偿案例可以说明在员工违反工作安全原则的前提下,雇佣单位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芜湖某机械公司聘用王某从事锻压
7、工作。入职当天,公司向王某发放了公司规章制度及《操作指南》,并进行了入职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违反《操作指南》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岗仅7天后,王某因违反《工作指南》所规定的操作流程,导致左手被机器轧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王某伤愈后耍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以王某有过错为由拒不赔付。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看,除了工伤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工伤赔付承担绝对责任。另一起案例能更好地诠释企业的无过错
8、责任:牛某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内的某个周末他组织朋友出外游玩。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并在铁路线上行走,当火车开来,牛某扑上前去将友人推出道外,本人被撞伤头部,经抢救成为植物人。明确可知,牛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况下,舍己救人造成伤残。《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第2条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都算工伤。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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