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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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枣庄市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和职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规范运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立本细则。第二条职介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介机构和营利性职介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介机构包括公共职介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介机构。本细则所称公共职介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介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本细则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介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2、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本细则所称营利性职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职介机构管理的相关事务。第二章职介机构的设立第四条设立职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服务办法;2、专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相应办公设施,包括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配备符合职业介绍软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以及传真机一台、

3、电话机一部等;3、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4、具备3名以上、市区常住户口、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并持有统一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介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第五条开办职介机构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中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文书;2、设立职介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4、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口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的原件和

4、复印件;5、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介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6、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户籍、文化程度和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资料;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六条申请开办职介机构的,由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开办资格、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了以核准,颁发《职业介绍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在*市外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开办职介机构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核准、发证。核准设立的职介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

5、务。第七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介机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和擅自设立职介机构。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三章统一管理规范运行第十条职介机构应运用市场机制,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多渠道、多层

6、次、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第十一条职介机构应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下列服务:1、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2、办理招聘登记和求职登记;3、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4、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5、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6、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7、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职业介绍服务项目。第十二条禁止职介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11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3、盗用、抄录其他机构的用工信息;4、出租、转让、转借、伪造、涂改《职业介绍核准证》;5、雇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6、为未

7、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7、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个人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活动;8、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9、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10、以暴力、胁迫、欺诈、诱惑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11、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三条职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注册登记证(照)、《职业介绍核准证》等有关证照,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程序(用工须知、求职须知等)、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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