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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制定了《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
2、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坚持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协商 第六条县
3、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气
4、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 (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 (四)占用、干扰
5、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 (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气象设施因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因人为原因造成气象设施破坏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二)进行爆破和采石; (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
6、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六)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经认定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治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
7、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十五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需要占用气象台站用地或者可能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迁移气象台站的申请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