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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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所谓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的称之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冇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集屮规定。根据该条之规定,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夫妻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采

2、用分别财产制,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二是以一方在诸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方面付出的义务较多为要件;三是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不是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的原则;四是该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出请求,离婚后该请求权也不复存在。对于我国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学界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学者们之多数无不为Z振臂欢呼:“该制度可以使在婚姻关系小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吋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财产上的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

3、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与情的辩证统一;“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等等。同时,他们也不约而同地认识到该规定简单宽泛,过于粗略,尤其是将适用范围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实为不妥,并提出了不少完善的建议。但是,笔者认为,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法》第40条不应当修修补补加以完善,而应该将其删除,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交由完善后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予以彰显和实现。一、删除《婚姻

4、法》第40条的理由対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的、受到学界普遍赞誉的笫40条规定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笔者主张应该删除之,主要理由包扌匚(一)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观察,《婚姻法》第40条的立法成本远远大丁•收益,资源配置低效。诞牛于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也称“法律经济学〃,自上个世纪80年代被引入屮国大倚,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现今,英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学的诸部门,显示出了极大的魅力和旺盛的生命力。经济分析法学以理性人作为前提假设,从成木一一收益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主张以价值最人化的方式分配

5、和使用资源。从表面上看,尽管国家nJ以无限地“生严法律,但这种“生产"应以社会的有效需求为前提条件,并非多多益善;再则,立法是需耍耗费一定成本的,所以立法应以追求最佳的立法收益即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在经济学上,“效益〃的棊木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人的效果〃。因此,対立法这种经济行为的社会消耗与社会效益,即立法成本的考虑就成为必要。"立法成本是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而在法律形成过程屮加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丄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我们运用投

6、入产出比很容易对立法成本的高低进行定性的分析和判断。某项法律的投入产出比越高,说明其立法成本越低,即立法收益越大,资源配置高效;反Z,说明其立法成本越高,即立法收益越小,资源配置低效。修正后的《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FI开始施行至今已经7年了,其笫40条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呢?中国法学会课题一一《婚姻法执行屮的问题》课题组对北京和厦门2001年4月一一2002年12月期间的离婚案件的调查惜况是:北京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者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7.4%;厦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有2%,厦门的398件案件屮只有1例,女方以

7、白己抚养子女较多,对家庭作出贡献较人为rfl要求经济补偿,但因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对长沙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天心区人民法院2003年判离婚的271件案件中,只有1件实行分別财产制,没有要求家务劳动补偿;随机抽查了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年判离婚的案件100件,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随机抽杏了用花区人民法院2003年判离婚的案件100件,其屮有2件实行分别财产制,没有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随机抽查了雨花区人民法院2004年判离婚的案件100件,其中有1件实行分別财产制,没有耍求家务劳动补偿的。2004年10月在长沙

8、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新《婚姻法》实施调研座谈会上,与会法官大多表示,到现在为止,在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姻法》第40条还没冇适用过。我对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调查情况是:2005年该院受理的590件离婚案件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有3件,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0.5%;2006年该院受理的732件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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