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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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9月Sep.,2008第30卷第5期ModernLawScienceVol130No.5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5-0106-07部门法研究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宋豫(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重庆400067)摘要: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集中规定在第40条,学界对此大加肯认,有学者建议应该修改完善。经过分析与考证后发现,其实不然,应该删除第40条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交由完善后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予以彰显和实现。关键词: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

2、;删除法条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所谓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的称之为家务劳动该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在得提出请求,离婚后该请求权也不复存在。对于我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国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我国2001年修度,学界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学者们之多数无不为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之振臂欢呼:“该制度可以使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

3、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财产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上的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1]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2]当予以补偿。”这即是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意义”;这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与情[3]的集中规定。根据该条之规定,我国的离婚经济补的辩证统一;“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偿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夫妻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在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4]夫妻财产制问题上采用分别财产制,

4、这是适用该制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等等。同度的前提;二是以一方在诸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时,他们也不约而同地认识到该规定简单宽泛,过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方面付出的义务较多于粗略,尤其是将适用范围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为要件;三是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诉的情形,实为不妥,并提出了不少完善的建议。但讼请求权,不是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的原则;四是是,笔者认为,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法》第40条不应当修修补补加以完善,而应该将其删除,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和功收稿日期:2008-07-15能交

5、由完善后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予以彰显和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国家干预与家庭自治:现代实现。家庭立法发展方向研究”(05JA820037)作者简介:宋豫(1965-),女,河南太康人,重庆工商大学教授。106宋豫: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7]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对长沙市的调一、删除《婚姻法》第40条的理由查结果显示:天心区人民法院2003年判离婚的271件案件中,只有1件实行分别财产制,没有要求家对于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的、务劳动补偿;随机抽查了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年受到学界普遍赞誉的第4

6、0条规定的我国离婚经济判离婚的案件100件,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随补偿制度,笔者主张应该删除之,主要理由包括:机抽查了雨花区人民法院2003年判离婚的案件(一)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观察,《婚姻法》第100件,其中有2件实行分别财产制,没有要求家务40条的立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资源配置低效。劳动补偿的;随机抽查了雨花区人民法院2004年诞生于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也称“法律经济判离婚的案件100件,其中有1件实行分别财产制,学”,自上个世纪80年代被引入中国大陆,为我国没有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2004年10月在长沙市的法学研究提供

7、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现今,其方法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新《婚姻法》实施调研已经渗透到法学的诸部门,显示出了极大的魅力和座谈会上,与会法官大多表示,到现在为止,在自己旺盛的生命力。经济分析法学以理性人作为前提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姻法》第40条还没有适用[8]假设,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过。笔者对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调查情况是:析,主张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从2005年该院受理的590件离婚案件中,实行分别财表面上看,尽管国家可以无限地“生产”法律,但这产制的有3件,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0.5%;2006年

8、种“生产”应以社会的有效需求为前提条件,并非多该院受理的732件离婚案件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多益善;再则,立法是需要耗费一定成本的,所以立有2件,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0.27%;2007年该院法应以追求最佳的立法收益即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受理的610件离婚案件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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