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995038
大小:73.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0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建设策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因怕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近日披露的福建安溪县灭门惨案便是由于受害人指证他人强奸罪行而被打击报复。为了促进我国庭审方式改革、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012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措施。但是,诚如丹宁勋爵所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予以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因此,有必要完善证人保
2、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转,打消证人作证时的畏惧心理、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证人保护立法的空白。除了保留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原则性规定之外,新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特殊证人保护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对于以上犯罪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综上所述,新法
4、所建立的特殊证人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证人保护的范围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第二,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保护措施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中一项,也可以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第四,证人有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开创性的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这对于确保重大、复杂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角度来看,上述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5、之处。二、现有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一方面,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案件适用范围狭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当案件的证人或者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而导致证人本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义务采取一系列相关的的保护措施。但是不难发现,这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包括重大的走私犯罪、巨额的贪污、受贿犯罪、重大的暴力犯罪等其他案件发生时,证人以及证人的近亲属等的人身安全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仍然有大量的其他案件的证人容易遭
6、受恐吓甚至是报复打击,比如前面提及的福建安溪灭门惨案,被害人在强奸案诉讼中作证,结果强奸犯出狱后立即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打击报复,而且,从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此类案件作出专门的保护证人的举措,实在是令人堪忧。另一方面,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狭窄。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虽然明确规定了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予以法律的保护,但是范围还是显得过于狭窄,并不包括和证人关系亲密的其他人员,比如证人的未婚妻、旁系血亲、姻亲等等,这些人受到侵害也会直接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利进行。(二)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全面新《刑事诉讼法》
7、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保护并不周全,证人保护大都是暂时性的,而证人及其亲属所面临的危险是长期性的,他们的安全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均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证人。仅限于对证人遭受打击报复后的事后补救而缺少事前预防,无法彻底打消证人的惧怕心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另外,我国的刑事法律虽然规定了要对证人以及证人的近亲属进行安全保护,必要时还要为证人、举报人等保守包括身份等在内的秘密,但是该怎么具体的对证人进行保护,该怎么对其身份等秘密加以保密等一系列具体措施都未做详尽的规定。(三)证人保护主体职责不够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
8、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都有责任对证人的安全加以保护,但是并未具体详尽的规定这些机关在具体刑事实践中该怎样分工协作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